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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154号

慕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慕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慕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案在执行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本次义务,2017年1月至6月抚养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