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慕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案在执行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本次义务,2017年1月至6月抚养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