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刑初3903号

谢某某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90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谢某某,男,广东省茂名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二鹏,广东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童峰明,广东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持有、使用假币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做罪轻辩护。 查明事实 2016年7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东莞市某路路边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5500元假币,包括50元面额假币12张、20元面额假币245张。购买假币后,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借其开出租车给乘客找钱的机会将假币找给乘客。截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以此方式使用假币共计170元。 2017年3月24日上午10时45分许,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万某乘坐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XXXXX的绿色出租车从宝安区龙井路出发,到某分局办证大厅下车,全程车费为人民币25元。万某给被告人谢某某1张50元面值人民币,谢某某找给其1张20元面值的纸币。因万某发现该纸币疑似假币,被告人谢某某随即将该20元面值的假币从万某手中抢回并撕毁,后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另在其居住的某区某岗某巷某号某房缴获剩余假币5330元(经鉴定,为机制假币)。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假币250张(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  芊  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梁 惠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