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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434号

徐重泉、无棣县水湾镇洼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重泉,无棣县水湾镇洼杨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徐重泉,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无棣县水湾镇洼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无棣县水湾镇洼杨村。

负责人:杨振春,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重泉与被执行人无棣县水湾镇洼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618.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