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民初5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商务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系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周,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
被告:芒市乐事歌舞厅。住所:德宏州芒市新华路旁。注册证号:533103600287232。经营者杨越。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芒市乐事歌舞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段俊杰
审判员 高玉荣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