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执终183号

贾春梅、竺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春梅,竺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83号申请执行人贾春梅。被执行人竺妍。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贾春梅与被执行人竺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津0114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给付租赁费及腾出房屋。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张贴腾房公告,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人租赁费已经另案申请。现申请执行人正在寻找腾出物品存放地点。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正在寻找腾出物品存放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8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程学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