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830号
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
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行长。
被
申请人:张守科,男,住莘县。
被
申请人:徐贵英(张守科之妻),女,住莘县。
被
申请人:张志勇,男,住莘县。
被
申请人:张伟林,男,住莘县。
被
申请人:张遂军,男,住莘县。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守科、徐贵英、张志勇、张伟林、张遂军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守科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62×××17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已冻结元);6217994710014758409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已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福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田鑫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