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执417号

聂建梅与李桂美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建梅,李桂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聂建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桂美,女,汉族。关于聂建梅与李桂美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6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李桂美到期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聂建梅遂申请至本院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6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英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