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先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覃华均,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覃华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华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华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217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