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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484号之一

钟先俊申请执行覃华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先俊,覃华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先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覃华均,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覃华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华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华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217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