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朱仓达,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勐海县。
被执行人:李进学,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傣族,个体工商户,住景洪市。
被执行人:康学珍,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景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朱仓达与被执行人李进学、康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云282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仓达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78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10.00元,执行费617.00元,合计49627.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进学、康学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执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仔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