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良全,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胡伟,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孙永年,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丁晓红,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良全、胡伟与被执行人孙永年、丁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永年、丁晓红对执行依据在进行申诉中,现徐良全、胡伟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宋万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