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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242号之一

徐良全、胡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良全,胡伟,孙永年,丁晓红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良全,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胡伟,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孙永年,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丁晓红,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良全、胡伟与被执行人孙永年、丁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永年、丁晓红对执行依据在进行申诉中,现徐良全、胡伟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宋万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