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74号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建新欠交诉讼费一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诉讼费8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建新缴纳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杜广军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中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