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174号

被执行人王建新欠交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74号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建新欠交诉讼费一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诉讼费8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建新缴纳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杜广军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中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