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斌,男,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高明兴,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斌与被执行人高明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永斌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永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高德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