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袁能兵,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603275610。
被执行人:重庆中渣冶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钢辅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3913908R。
法定代表人:陈甚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袁能兵申请执行重庆中渣冶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袁能兵与被执行人重庆中渣冶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袁能兵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能兵与被执行人重庆中渣冶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洪彬
审判员 李传昌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