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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108号

鸡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张艳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108号

被执行人:张艳强,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张艳强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张艳强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艳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艳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艳强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海

审判员 于国柱

审判员 何焕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