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特215号
申请人:何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龚某,女,1996年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人何某申请认定龚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现申请人何某于2017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撤回申请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何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黄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