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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特215号

何某与龚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何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特215号

申请人:何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龚某,女,1996年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人何某申请认定龚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现申请人何某于2017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撤回申请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何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黄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