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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1339号之一

王征宇与顾伟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征宇,顾伟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征宇(护照姓名ZHENGYUWANG),男,1957年10月17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星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顾伟成,男,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王征宇与顾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伟成的存款人民币16,1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