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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205号

高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205号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

被执行人:高琦,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建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琦罚金5,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琦自动履行交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建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圣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