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205号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
被执行人:高琦,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建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琦罚金5,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琦自动履行交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建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圣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