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32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歌声,任董事长。
被告:冀春岗。
被告:何瑞英。(系冀春岗妻子)
被告:王银换。
被告:张明在。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冀春岗、何瑞英、王银换、张明在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云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