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101号
原告:马亮,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陈哲,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马亮与被告陈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依据马亮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陈哲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陈哲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马亮亦不能补充提供陈哲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被告陈哲现住址不明,马亮又不能提供陈哲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马亮起诉陈哲送达地址不明确。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亮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马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祥民
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