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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408号

陈文炯与潘映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文炯,潘映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408号

原告:陈文炯,男,199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桐,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映雪,女,1977年11月6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莲云村潮州大道西侧商铺B栋商铺21-22号及2楼。

负责人:陈震,总经理。

原告陈文炯诉被告潘映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炯以其与被告潘映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炯撤回起诉。案件已减半预交受理费人民币446元,由原告陈文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洪文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詹丹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