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民辖61号

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与赵振才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赵振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61号

原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7楼704-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56194154L。

法定代表人:杨中心,总经理。

被告:赵振才,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族,住庆元县。

原告龙泉市中心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振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赵振才姐姐赵振菊担任原告公司财务期间,公司账目混乱,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并对外无理由转账,经审计其中对被告转账1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庆元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哥哥系该院副院长,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审理不公之嫌,故请求将案件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哥哥系庆元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司法公信力角度考虑,本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明

审 判 员  金晓红

审 判 员  吴金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张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