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077号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种畜场。所在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炜,职务场长。
被告:王士伦,男,1974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种畜场与被告王士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种畜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种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大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