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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661号

于莉莉与刘海洲、张光启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莉莉,刘海洲,张光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661号

原告:于莉莉,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吴健英、陈晓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洲,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张光启,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雪峰西路192号。

负责人:楼西友。

原告于莉莉诉被告刘海洲、张光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莉莉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7元(已减半),由原告于莉莉负担。

审 判 员 金全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金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