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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刑初130号

被告柴某某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某,男,1944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住辽宁省北镇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748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飞、于馥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7日凌晨1、2点钟左右,被告人柴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北镇市罗罗堡镇道西村370号赵某某家,将赵某某放在院里的三个废旧大车钢圈盗走。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赵某某家被盗钢圈价值145元人民币。2017年5月9日凌晨3点钟左右,被告人柴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北镇市广宁乡八家子村检车线北边徐某开的“玛吉斯”轮胎店,将徐某放在店门前的一个废旧大车钢圈盗走。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徐某家被盗钢圈价值50元人民币。2017年5月9日凌晨3点多钟,被告人柴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北镇市广宁乡八家子村暖春热力西侧车场,将杨某放在车场院里的一个支架腿盗走。2017年5月31日,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杨某被盗支架腿价值1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14日凌晨3点钟左右,被告人柴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北镇市广宁乡八家子村检车线北边徐某开的“玛吉斯”轮胎店,将徐某放在店门前的两个大车钢圈盗走。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徐某家被盗钢圈价值6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16日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柴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北镇市广宁乡八家子村检车线北边徐某开的“玛吉斯”轮胎店,将徐某放在店门前的一个废旧大车钢圈盗走。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徐某家被盗钢圈价值50元人民币。被告人柴某某盗窃作案共4起,涉案金额总价值共计945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柴某某指认犯罪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笔录、照片;被害人指认失窃财物照片、北镇市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证人陈某某、杨某、焦某某证言;被害人徐某、赵某某、杨某陈述;被告人柴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柴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曹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