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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30号之二

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罗玲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30号之二

原告: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科技大道599号。

法定代表人:马彦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田,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玲玲,女,汉族,1990年2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代理人:廖志青、邹元祯,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玲玲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罗玲玲亦向本院提起诉讼,立案号为(2015)湖民一初字第33号,后因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原告起诉在先,被告再另案起诉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驳回罗玲玲对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由本案一并审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7月6日本案原、被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诉请本案也须予以审理,所以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一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罗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鹏

人民陪审员  洪 萍

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