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180号原告冯辉,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告孙文龙,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冯辉诉被告孙文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辉诉称,2014年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丽景家园的房屋装修,约定装修款共计82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剩余的7200元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口头承诺于2015年10月2日之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辉诉被孙文龙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辉不能提供被告孙文龙的具体送达地址,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孙文龙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辉不能提供被告孙文龙的具体地址,并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致使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孙文龙到庭应诉,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孙文龙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冯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润虎
审 判 员 提海峰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芮 艺 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