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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执1218号

李兴华申请执行鄢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兴华,鄢安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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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华,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朝伟,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110998007。被执行人鄢安林,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李兴华申请执行鄢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兴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43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由被执行人鄢安林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2500元、利息159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支付未偿还金额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132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为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48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鄢安林应当交纳执行费2126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51008元(不包含利息在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鄢安林所有的房屋,并进行评估拍卖。该房屋已经流拍,申请执行人未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0万元(两案),本案领取1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4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泽飞

审判员  杨 恒

审判员  孙大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