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337号
原告:张玉来,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李龙,男,汉族,1996年11月7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京东路7号凯顺名苑小区72号楼商业单元1层101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来与被告李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