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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377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王小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王小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377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

被

申请人:潍坊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王小勇。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王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王小勇银行存款1049297.2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9297.2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