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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569号

朱明友与张磊、邱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明友,张磊,邱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569号

原告:朱明友,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

被告:张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

被告:邱建民,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

原告朱明友与被告张磊、邱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朱明友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明友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计1207元,由原告朱明友负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