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569号
原告:朱明友,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
被告:张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
被告:邱建民,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
原告朱明友与被告张磊、邱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朱明友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明友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计1207元,由原告朱明友负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