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娥,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正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卢耀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69120.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