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458号
原告:李和平,男,汉族,1966年0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许传建,男,汉族,1981年0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凤,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李和平与被告李凤、许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和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和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