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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458号

李和平与李凤许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4-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和平,许传建,李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458号

原告:李和平,男,汉族,1966年0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许传建,男,汉族,1981年0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凤,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李和平与被告李凤、许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和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和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