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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02714号

汤庭康、汤勇等与郎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庭康,汤勇,郎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02714号

原告:汤庭康,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汤勇,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爱英,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汤庭康、汤勇与被告郎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汤庭康、汤勇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庭康、汤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庭康、汤勇负担。

审判员  方志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骆 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