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02714号
原告:汤庭康,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汤勇,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爱英,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汤庭康、汤勇与被告郎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汤庭康、汤勇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庭康、汤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庭康、汤勇负担。
审判员 方志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骆 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