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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608号

于占林与耿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占林,耿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1民初3608号

原告:于占林,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耿立艳,女,51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于占林与被告耿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立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占林诉称,2017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于占林诉至法院:(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耿立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耿立艳向原告借款350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原告于占林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了借据一枚,证明被告耿立艳借款35000元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占林递交的借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耿立艳未向法庭递交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耿立艳在原告于占林处借款3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耿立艳应依法履行偿还义务。被告耿立艳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耿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占林借款人民币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耿立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凤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希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