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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449号

郝凤芝与李召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凤芝,李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449号

原告:郝凤芝,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浩然。

被告:李召,男,1986年1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郝凤芝诉被告李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郝凤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修理费9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郝凤芝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李召的准确地址,经本院释明后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凤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郝凤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