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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928号

周荣梅与张建伟、张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1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荣梅,张建伟,张胜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928号原告周荣梅,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格畈家园北苑3-13被告张建伟,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三区127号被告张胜福,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三区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梅诉被告张建伟、张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梅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荣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梅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2元,由原告周荣梅负担。

审判员 沈 澄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丁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