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928号原告周荣梅,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格畈家园北苑3-13被告张建伟,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三区127号被告张胜福,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三区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梅诉被告张建伟、张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梅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荣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梅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2元,由原告周荣梅负担。
审判员 沈 澄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丁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