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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663号

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万君峰,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191民初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和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玉东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