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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137号

刘加香与潘月芹、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加香,潘月芹,卜磊,日照琴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137号

原告:刘加香,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君,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潘月芹,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卜磊,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琴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卜家庵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667116454。

法定代表人:卜磊,总经理。

原告刘加香与被告潘月芹、卜磊、日照琴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兰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