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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138号

宋刚与大庆市大通石化产品储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刚,大庆市大通石化产品储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宋刚,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大庆市大通石化产品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斌,男,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振龙

审 判 员  孙海源

代理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子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