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出生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齐齐哈尔市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2003年5月6日因抢劫罪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懿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XX驾驶黑B143**号9路公交车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工人文化宫公交站点将正在下车的乘客被害人朱XX刮倒,朱XX受伤住院。2016年10月8日,朱XX经抢救无效死亡。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向本院移送了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XX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王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持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19时,被告人王XX驾驶9路公交车行驶至工人文化宫站点时停车,在乘客下车过程中,被告人王XX观察不周,启动车辆时将被害人朱XX刮倒致其头部受伤,后朱XX被9路车队队长送到医院,同年10月8日朱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的自然身份。2.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XX的归案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朱XX不负该起交通事故责任。4.交通肇事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直系亲属达成赔偿协议。5.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王XX无注射、吸食冰毒类毒品。6.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朱XX家属对被告人王XX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证人牛XX证言证实:发生事故当天我跟我老公朱XX去我妈家,我们坐9路公交车到工人文化宫的时候准备下车,当时我老公走在我后面,我已经下车了,但是他手还抓着公交车,公交车关上后车门就往前开了,就把我老公带倒了。我老公当时面朝前趴在地上,我过去抱着他喊人,司机就停车下来了,司机帮我把我老公抱到公交车上休息后就给车队打电话,一会儿他们车队就来人了,帮我把我老公抬到了面包车送到了第一医院,我们一开始以为我老公伤的不严重,但是到了5号晚上十点多的时候病情就恶化了,转到ICU病房治疗到10月8日早上我老公就去世了。我还有一个女儿叫朱X。(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XX的供述称其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工人文化宫站点将被害人朱XX刮倒在地的事实。(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鉴(法病)字[2016]138号鉴定书,证实朱XX符合因机动车辆作用致颈髓损伤而死亡。2.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友谊牌大型普通客车中部与乘客朱XX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接触。3.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黑B143**号友谊牌大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五)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XX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其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晓光
人民陪审员 任 参
人民陪审员 涂冬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佳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