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2执恢43号

马全柱、赵修海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全柱,赵修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马全柱,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赵修海,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全柱与被执行人赵修海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查车,查房,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已列入失信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永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