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临邑鑫辉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万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德华,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临邑县。临邑鑫辉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临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任德华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分四笔共计偿还临邑鑫辉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40万元,计划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3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35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3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35万元若任德华未如约履行上述还款计划,则临邑鑫辉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任德华支付自预期之日起以当期应还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诉前保全费2520原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任德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待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经在任德华住所地调查,任德华下落不明。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任德华名下位于临邑县广场大街东段北侧建材市场××幢××号商铺、××室、××室、××号商铺、××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25××99-××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任德华名下位于临邑县临武路后仓段南侧××号、××室、××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33××12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任德华名下位于临邑县瑞园路与纬三大街东北角比德弗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预售证第××号);查封被执行人任德华名下所有的车辆两部(车牌号码:鲁N×××××、鲁N×××××),但车辆均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向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黄立欣
审判员 李海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邢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