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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85号

万天文与李红文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天文,李红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万天文,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李红文,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万天文与李红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天文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赔偿款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刘援农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则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