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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756号

马洪涛申请执行杨思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洪涛,杨思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756号申请执行人马洪涛,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杨思婷,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马洪涛诉杨思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550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确认:被申请执行人杨思婷于2017年4月19日之前协助马洪涛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过户至马洪涛名下第相关手续。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杨思婷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一套予以查封。权利人马洪涛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杨思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杨思婷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杨思婷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马洪涛名下;

三、申请执行人马洪涛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凯

审 判 员  李小涛助理

审判员  王 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