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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089号

XX与刘道清、天津市永乐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刘道清,天津市永乐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089号

原告:XX,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刘道清,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永乐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宝山道17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刘道清、天津市永乐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