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089号
原告:XX,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刘道清,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永乐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宝山道17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刘道清、天津市永乐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