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喜,男,生于1959年2月7日,汉族,湖北省人,户籍登记地址:恩施市,
被执行人:王德文,男,生于1974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人,户籍登记地址: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喜与被执行人王德文财产损失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德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大成
审判员 何 锋
审判员 伍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覃山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