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317号
申请执行人:沈卫萍,女,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李洪翔,男,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宏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村。
法定代表人:黄雪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卫萍与被执行人李洪翔、张家港市宏翔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翔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苏0582民初31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李洪翔、宏翔装饰公司归还沈卫萍借款本金230万元的履行时限为宏翔装饰公司拆迁时。因申请执行人沈卫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未提交宏翔装饰公司已拆迁的证据,本院书面通知沈卫萍于2017年7月10日前提供;沈卫萍收到通知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表示宏翔装饰公司尚未拆迁。本院告知沈卫萍其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李洪翔、宏翔装饰公司履行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后沈卫萍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4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铭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