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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817号

兰考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与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考汇通化工有限公司,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兰考汇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被执行人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留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考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陵宇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之前已经申请立案执行,该案系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25执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亓国战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董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