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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262号之一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朝勇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朝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蔡朝勇本院在执行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朝勇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朝勇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朝勇名下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