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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恢92号

肖某、曾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某,曾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曾某,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赣0821执15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曾某所有的位于吉安县敦厚镇文山路2号附1号龙庭博雅轩1栋4单元6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30.04㎡,产权证号为赣(2016)吉安县不动产权第0002604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某自动履行全部义务,应解除查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某所有的位于吉安县敦厚镇文山路2号附1号龙庭博雅轩1栋4单元60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晏卫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锦锋 微信公众号“”